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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种(门诊大病)办证条件

日期:2022-04-13       来源:太阳成集团tyc9728

《特殊病种(门诊大病)医疗证》申办病种条件

 

一、办证须提供的资料

(一)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大病)医疗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 出院记录(近两年内)

1.由贵阳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提供;

2.申办病种在出院记录中需有明确诊断,凡是诊断不明确、涂改的一律不予办理。

(三)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申办、领证时出示)。

(四) 近两年内贵阳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期间的检查、化验等资料,并在出院记录中有相关记录。

二、办证条件

(一)恶性肿瘤:具备以下任意一条可办理:

1.病理报告单;

2.病理报告单已超过两年的或无法提供病理资料的,需提供近两年内的放、化疗资料。

(二)慢性肾衰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血肌酐(Scr)>178umol/L;                           

2.内生肌酐清除率(Ccr)≤50%(附测算公式及测算内生肌酐清除率的血肌酐报告单);

3.一个疗程以上的结肠透析或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记录。

(三)精神分裂症:同时具备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提供的以下条件可办理:

1.疾病证明书;

2.出院记录或正规的门诊诊疗记录。

(四)慢性白血病:

1.骨髓检查报告单;

2.细胞遗传学检查报告单:提示Ph染色体阳性;

3.基因诊断检查报告单:提示BCR-ABL融合基因阳性。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2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五)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可办理:

1.活体器官移植的相关记录资料;

2.提供需使用抗排异药物的证明资料。

(六)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常规检查报告单和骨髓病理

检查报告单。

(七)系统性红斑狼疮: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的免疫学

检查报告单。

1.抗核抗体(ANA)阳性且滴度>1:100;

2.抗心磷脂抗体阳性;

3.抗核小体抗体(AnuA)阳性;

4.抗Sm抗体阳性;

5.抗双链DNA抗体(dsDNA)阳性;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4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八)糖尿病(并心、脑、肾、周围神经病变及视网膜病变):

1.糖尿病并心脏损害(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心脏扩大、心肌肥厚或达到冠心病诊断标准为办证条件):

1)糖尿病并心脏损害(达到心脏扩大、心肌肥厚):

①血糖监测报告单;

②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报告单:提示心脏扩大,即男性LV(左心室)>55mm、女性LV(左心室)>50mm;

③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报告单:提示心肌肥厚,即IVS(室间隔厚度)>12mm或LVPW(左室后壁)>12mm。

以上①为必备,加其余2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2)糖尿病并心脏损害(达到冠心病诊断标准):

① 血糖监测报告单;

② 冠状动脉造影或冠脉CT报告单:提示冠状动脉血管狭窄程度≥50%;

③心电图图文及报告单:提示陈旧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死(附心肌坏死标志物增高的检查报告单)。

以上①为必备,加其余2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2.糖尿病并脑损害: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血糖监测报告单;

2)头颅CT或MRI检查报告单:提示脑梗塞、脑出血或脑软化灶;

3)达到以下神经功能缺失的表现之一:单侧肌力≤四级;偏身或肢体感觉障碍;语言障碍;认知功能障碍;共济失调;颅神经损害。

3.糖尿病并肾脏损害:

1)血糖监测报告单;

2)24小时尿蛋白定量≥300mg /24h;

3)内生肌酐清除率(Ccr)≤50%(附测算公式及测算内生肌酐清除率的血肌酐报告单);

4)3-6个月内的三次尿白蛋白/肌酐检查报告单:尿白蛋白/肌酐≥300mg/g。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3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4.糖尿病并周围神经病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血糖监测报告单;

2)神经电生理检查报告单:提示周围神经损害。

5.糖尿病并视网膜病变:

1)血糖监测报告单;

2)眼底荧光素血管造影(FFA)检查报告单:提示糖尿病视网膜病变Ⅲ-Ⅵ期(即增殖期或重度非增殖期糖尿病视网膜病变)。

3)眼底荧光素血管造影(FFA)检查报告单提示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同时眼底光学相干断层扫描(OCT)检查报告单提示糖尿病黄斑水肿。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2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九)脑卒中后遗症(脑出血、脑梗塞):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头颅CT或MRI检查报告单:提示脑梗塞、脑出血或脑软化灶;

2.遗留有以下神经功能缺失的表现之一:单侧肌力≤四级;偏身或肢体感觉障碍;语言障碍;认知功能障碍;共济失调;颅神经损害。

(十)肝硬化(失代偿期):

1.肝硬化失代偿期的症状及体征;

2.肝功能化验单;

3.肝脏超声或CT、MRI检查报告单;

4.钡餐或胃镜:提示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3项之二项为办证条件。

(十一)肺结核:

1.出院记录有明确的抗结核治疗方案;

2.胸部影像学检查报告单:表述活动性结核病灶;

3.痰涂片检查报告单:找到结核杆菌。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2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十二)原发性高血压(并心、脑、肾损害):

1.原发性高血压并心脏损害(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心脏扩大、心肌肥厚或达到冠心病诊断标准为办证条件)

1)原发性高血压并心脏损害(达到心脏扩大、心肌肥厚):

①明确诊断为原发性高血压高危组或极高危组;

②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报告单:提示心脏扩大,即男性LV(左心室)>55mm、女性LV(左心室)>50mm;

③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报告单:提示心肌肥厚,即IVS(室间隔厚度)>12mm或LVPW(左室后壁)>12mm。

以上①为必备,加其余2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2)原发性高血压并心脏损害(达到冠心病诊断标准):

①明确诊断为原发性高血压高危组或极高危组;

②冠状动脉造影或冠脉CT报告单:提示冠状动脉血管狭窄程度≥50%;

③心电图图文及报告单:提示陈旧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死(附心肌坏死标志物增高的检查报告单)。

以上①为必备,加其余2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2.原发性高血压并脑损害: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明确诊断为原发性高血压高危组或极高危组;

2)头颅CT或MRI检查报告单:提示脑梗塞、脑出血或脑软化灶;

3)达到以下神经功能缺失的表现之一:单侧肌力≤四级;偏身或肢体感觉障碍;语言障碍;认知功能障碍;共济失调;颅神经损害。

3.原发性高血压并肾脏损害:

1)明确诊断为原发性高血压高危组或极高危组;

2)24小时尿蛋白定量≥300mg /24h;

3)内生肌酐清除率(Ccr)≤50%(附测算公式及测算内生肌酐清除率的血肌酐报告单);

4)3-6个月内的三次尿白蛋白/肌酐检查报告单:尿白蛋白/肌酐≥300mg/g。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3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十三)冠心病(并心肌梗塞、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

 1.冠心病并心肌梗塞:具备以下任意一条可办理:

1)明确诊断为心肌梗死的心电图检查图文报告单及心肌坏死标志物增高的依据;

2) 冠状动脉支架手术记录;

3) 冠状动脉搭桥手术记录。

2.冠心病并严重心律失常:

1)出院记录中有明确的心肌梗死病史或冠状动脉造影、冠状动脉CT报告单提示冠状动脉血管狭窄程度≥50%;

2)心电图图文及报告单明确提示以下表现之一:室性心动过速、室颤、持续房颤、Ⅱ度Ⅱ型及以上房室传导阻滞且长间歇>3秒;

3)植入ICD、CRT或CRTD记录。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2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3.冠心病并心脏扩大: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出院记录中有明确的心肌梗塞病史或冠状动脉造影、冠状动脉CT报告单提示冠状动脉血管狭窄程度≥50%;

2)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报告单:提示心脏扩大,即男性LV(左心室)>55mm、女性LV(左心室)>50mm。

(十四)支气管哮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或支气管激发试验阳性;

2.提供近两年内,每年两次及以上糖皮质激素、茶碱类或β受体激动剂等药物规则治疗的门诊病历。

(十五)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肺心病、呼吸衰竭):

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肺心病:

1)肺功能检查报告单:提示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FEV1/FVC<70%);

2)超声心动图报告单:提示右室增大(右心室内径≥20mm或右室流出道≥30mm);

3)心电图图文及报告单:提示肺型P波及右心室肥大。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2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呼吸衰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肺功能检查报告单:提示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FEV1/FVC<70%);

2)血气分析检查报告单:提示PaO2≤60mmHg或(和)PaCO2≥50mmHg。

(十六)甲亢(并浸润性突眼、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

1.TSH(促甲状腺激素)、FT3(游离T3)、FT4(游离T4)检查报告单;

2.TSH(促甲状腺激素)、TT3(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TT4(总甲状腺素)检查报告单;

3.心电图检查图文及报告单;

4.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报告单;

5.浸润性突眼度≥18mm。

以上1或2为必备,加其余3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十七)血友病:

1.出院记录中明确提示有出血倾向;

2.FⅧ(凝血因子8)、FⅨ(凝血因子9)促凝活性<50%。

(十八)帕金森氏病:

1.静止性震颤;

2.肌强直或肌张力增高;

3.进行性运动迟缓;

4.姿势步态障碍。

以上1或2为必备,加其余2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十九)重症肌无力:同时具备其中2项条件可办理:

1.肌疲劳试验阳性;

2.药物试验阳性;

3.神经电生理检测阳性。

 

《贵阳市特殊病种(门诊大病)医疗证》

申办、年审、变更、委托书办理流程

 

一、申办

1.参保人员提交《贵阳市特殊病种(门诊大病)医疗证》申   

办相关资料,当场收件,符合办证条件的申办资料受理、

初审

2.对初审通过的申办资料进行医保经办机构复审,审核通过,

决定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

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医疗证》;

3.打印、发放《门诊医疗证》。

二、年审

持证人提供相关年审资料,通过《医疗证》上选定的任意一家医院,办理年审及打印《医疗证》。贵阳市十九个特殊病种中“肺结核”和“支气管哮喘”两个特殊病种需要进行年审,其余特殊病种不需年审。年审提供资料如下:

(一)支气管哮喘:

1、年审条件:

1)填报《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大病)医疗证>年审表》一份。

2)疾病证明书(近三个月内)。  

3)提供近一年内三次及以上使用糖皮质激素、茶碱类或ß受体激动剂等药物规则治疗的门诊病历。

2、年审时间:两年一审。

(二)肺结核:

1、年审条件:

1)填报《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大病)医疗证>年审表》一份。                       

2)疾病证明书(近三个月内)。                

3)提供近半年内三次及以上使用抗痨药物规则治疗的门诊病历。

2、年审时间:一年一审。

(三)注意事项:

持证人员每年需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办理年审,逾期不予办理,证件自动作废。

三、变更(新增)

持证人员持《医疗证》到贵阳市特门定点医院均可办理变更(新增)及打印,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可以变更一次。

四、委托

持证人员填写委托书,通过《医疗证》上选定的任意一家医院进行委托登记。